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、省政府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承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军委、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全国政协等领导机关以及中央直属部门转办、交办的信访事项;处理省委、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;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和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。
(二)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、来访,向市县和有关部门交办信访事项,保证信访渠道畅通;及时、准确地向省委、省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、意见和问题;办理和协调处理重要的信访事项,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;综合分析信访信息,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的建议。
(三)协调处理跨省、跨地区、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;协调处理群众集体赴京、来省上访和异常、突发信访事件;检查、协调本省党政军各部门信访工作和市、县 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。
(四)研究、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、法规草案;总结推广各地区、各部门信访工作的经验,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指导全省的信访业务工作;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;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信访工作的目标管理与考核。
(五)了解并掌握全省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;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;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。
(六)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