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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》明年1月起施行

2010年11月29日

  从明年起,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不得有偿冠名、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将罚3000元……记者28日从省人大获悉,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高票通过了《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,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明年起禁出售站点“命名权”

  公交公司出售站点“命名权”,早已不是什么秘密,对此百姓颇有怨言。今后这种现象将成违法行为。该《条例》规定: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,今后不得有偿冠名。

  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、乘务员无故拒载乘客、中途逐客、滞站揽客、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,将被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核定的线路、站点、车次和时间运营,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出租车异地经营最高罚3000元

  对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行为,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。

  出租汽车驾驶员如果无故拒载乘客,或者未经乘客同意,搭乘其他乘客,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行为,将被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驾照培训欺骗学员可罚2000元

  该《条例》规定: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、收费标准、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电话。并应当按照公布的工时定额和标准收取费用,不得虚报维修项目和费用。

  同时,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,不得异地培训。不得采取恶意压价、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。否则,有违法所得的,将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,将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恶意压价、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,或未按规定使用符合要求的教学车辆,将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改正的,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(作者:郭宁 来源:江南都市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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